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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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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毛某某、余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终字第198号 原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1月11日释放。因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终字第198号

原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农民,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1月1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农民,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2013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南段三小北门的游某家,盗走一部联想G58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832元。

2、2013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伙同岳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长安市场某小区曹某某家,盗走3000元现金、黑帝豪烟一条、鸿翔珠宝行铂金戒指二个、索尼WX-10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00元、戒指价值6815元、相机价值1665元。

3、2013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伙同岳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某高中教师家属楼程某某家,盗走现金2700元。

4、2013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伙同岳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张某某家,盗走现金2400元和一部索尼牌A550相机。经鉴定:该被盗相机价值1290元。

5、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伙同岳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某小区施某某家,盗走现金1900余元、一部三星N700手机、一挂天梭牌手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手表价值3720元。案发后,被盗的手表及手机已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6、2013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防汛路曾某家,盗走方正牌R430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720元。

7、2013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某小区陈某某家,盗走现金2000余元。

8、2014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商城县交通路某家属院后某某家,盗走现金4条黄帝豪烟、一套美发工具包。经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400元、美发工具包1500。案发后,被盗的美发工具包已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9、2014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商城县鲇鱼山乡罗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0元、LV女式提包一个。经鉴定:该被盗女式提包价值22903元

10、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伙同岳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某小区55号苏某某家,盗走现金6000余元、孙中山开国纪念币、中华民国三年等银元120块,建行金条一根、黄金手链一条、黄金矿石金砖一块、银筷子两双、玉手镯两个、港币1000元、第四套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被盗银元价值58270元、建行金条价值31200元、黄金手链价值831元、黄金矿石金砖价值25000元、银筷子价值3000元、玉手镯价值5500元、1000元港币价值795.75元。案发后,41块银元、两个玉手镯、一块黄金矿石金砖、1000元港币、500元人民币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11、2014年6月9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商城县疾控中心隔壁雷某某家,盗走三星I930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340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12、2014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岳某某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商城大道中段毛某某开的“热度”服装店,盗走热度牌男式短袖衫20件、热度牌男式休闲裤、牛仔裤24件,男式皮鞋一双、现金200余元。经鉴定:该被盗短袖衫价值3170元、裤子价值5371元、皮鞋价值240元。

13、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黄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其牌号为豫S8C550奇瑞轿车至光山县城,次日凌晨,三人窜至光山县紫水办事处某小区吴某某家,盗走现金1800元、浪琴牌手表一块、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表价值12317元、手机价值1699元。

14、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毛某某、黄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其牌号为豫S8C550奇瑞轿车至光山县城,次日凌晨,三人窜至光山县某小区7号楼钱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元。

15、2004年9月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光山县城西环路和光南路交叉处翁某某家,盗走一件皮衣、三床被子、一件大衣及一些衣服、床单等。经鉴定:被盗皮衣价值50元、被子价值600元。

16、2005年农历2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城关九龙西路农场路口姚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0元、二块银元、一双皮鞋、一个装有100余元零钱的储钱罐。

17、2005年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农民街农场路口吴某某代销点内,盗走现金

2000元、四桶金龙鱼色拉油、20条毛巾、20余斤菜油、几条烟。经鉴定:该被盗油价值272元。

18、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新县酒楼邬某某家,盗走一件西服、现金700元和一部CECT手机。

19、2005年农历5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城关镇胡某某家中,盗走现金900元、一台VCD机、一部照相机、一件西服、一台台扇、一只手提灯、一把不锈钢刀子、一桶色拉油、一口铁锅。

20、200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的丁某家中,盗走手机联想手机、飞利浦859手机各一部、现金3900元。经鉴定:该两部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21、2006年10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农民街白果树小区陈某甲家,盗走一部诺基亚手机和化妆品。

22、2006年10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广南路和农民街岔口黄某某家,盗走一台艾美特电磁炉、一双女式皮鞋。经鉴定:该被盗电磁炉价值319元。

23、2006年冬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光山县甲醇厂南刘某某家,盗走一部天时达女式手机、200余元现金、一件女式夹克。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00元、夹克价值50元。

24、2006年腊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的斐某及张某某家中,盗走斐政家现金500余元、一条铂金项链;盗走张凤江家100余斤腊肉及鸡肉、羊肉。经鉴定:该被盗腊肉价值400元。

25、200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城加油站对面安置小区龚某某家,盗走一件西服、一部蓝色诺基亚1100手机、现金4100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50元。

26、2007年正月14日夜,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东城“美好家园”小区西陈某乙经营的“幸福快餐”店,盗走一辆电瓶车、一件羽绒服及价值185元香烟。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610元。

27、2007年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窜至光山县九龙东路一高校办工厂谢某某家,盗走电动机线40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