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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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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小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底,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马向某乙、王桂环(二人均另案处理),以将化名马某乙的马向某乙介绍给司某某结婚为由,先后向司某某及司某某父亲司某甲索要说媒钱、见面费、定金、购买戒指等共计21600元。

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张静(未落实身份)等人,以将张静介绍给王某某结婚为由,先后向王某某索要见面礼、说媒钱、张静入户口的钱等共计1500元。

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二妞(未落实身份)等人,以给被害人马某某儿子冯某某介绍对象结婚为由,先后向马某某索要见面费、说媒钱、买礼物费用等共计1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向某乙、王桂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司某某、司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同时以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的量刑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底,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马向某乙、王桂环(二人均另案处理),以将化名马某乙的马向某乙介绍给司某某结婚为由,先后向司某某及司某某父亲司某甲索要说媒钱、见面费、定金、购买戒指钱等共计21600元。

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张静(未落实身份)等人,以将张静介绍给王某某结婚为由,先后向王某某索要见面礼、说媒钱、张静入户口的钱等共计1500元。

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二妞(未落实身份)等人,以给被害人马某某儿子冯某某介绍对象结婚为由,先后向马某某索要见面费、说媒钱、买礼物费用等共计14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左右,郭店镇宰相陈的陈某某领着新密的一个叫王某乙的女的来长城学校门口找他,让他一起说媒,王某乙说说媒可以挣钱,意思就是利用说媒骗点钱花,大概是九月底的时候,王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女的二十多岁,是卖衣服的,当时他想起来长城学校的老师贾来福说过让帮忙给司某某介绍个对象,他就让贾来福联系司某某,并约定时间见面。隔了两天,王某乙就领着那个女的过来了,听说叫马某乙,他们就和司某某家人见面并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双方比较满意,他就提出给马某乙2000元,小定一下,如果男的不愿意分文不退,女的不愿意花多少退多少,双方都同意,现场司某某就给了马某乙2000元钱,司某甲拿了二百也当见面礼给了马某乙,并约定改天再见面。到10月1日中午,他和王某乙领着马某乙又和司某某见面,双方没有意见,就约定两个月内把事办了。王某乙和他就问司某某要定金,本来要一万,后来降到六千元,司某某给马某乙6000元后,司某甲又多给马某乙2000元,给了钱,他们去司某某家看看就走了。后来王某乙让他继续刁难司某某家,就是要让男方主动退婚,这样他们就不用负责了。他就问司某某要戒指,司某甲给了他2000元,他就带着司某某和马某乙去龙湖买戒指,但后来没买成。过了几天,他又找司某某说要买戒指,他、司某某、马某乙、王某乙一起就去新密,买戒指花了1600,但开了2600的票,多的一千元他和王某乙平分。过了几天,他找司某某说要带着去开封玩,司某甲给了他4000元,他们去开封玩花了1200元,剩下的2800元给了马某乙,马某乙给了他500元。回来后,他又找司某某家要了1000元,他自己分了500。过了几天,他找司某某家说要给马某乙买手机,司某某给了1500元。后来媒没有说成,钱也没退。另供述,他们的分工是,他负责男方,王某乙负责女方,他们配合一起诈骗。他们从司某某家一共骗了21300元。2014年11月份,他通过同样的手段,伙同张静,骗了王某某1200元钱;伙同一个叫王二妞的女的,骗取马某某家人1400元。

2、同案犯马向某乙供述,她和她老公关系不好,她妈和她姨王桂环就劝她年轻再找一个,正好王桂环认识新郑的一个叫高某某的男的说可以介绍对象。2014年9月29日上午,她和她妈、王桂环一起到新郑找到高某某,并见了一个男孩叫司某某,她就觉得司某某相貌和家境都不行,高某某和她姨王桂环就让她答应,骗司某某家的钱,她就同意了。她们在一起吃饭,司某某给了高某某2000元,司某某父亲给了她200元,后来高某某把钱都给了她,她给高某某400元好处费。2014年10月1日,高某某又领着她妈和王桂环跟司某某见了面,这次是找司某某家要礼金,刚开始要一万,后来降到六千,司某某爸又给了2000元,她拿到了8000元,后来给了高某某2000元,她姨1000元。过了几天,高某某去找司某某买戒指,司某某爸又给了高某某钱,具体多少她不知道。后来也没有卖成,到了新密买了戒指,花了1600元,开了2600的票。后来高某某又找司某某要钱,领着她和司某某去开封玩了一趟,回来后高某某给司某某要钱买手机,司某某给了1000元,她收住了,也没有买手机,后来就没有再见司某某。

3、同案犯王桂环供述,2014年9月份高某某联系说要说媒,问有没有合适的女孩,刚好她侄女马向某乙和她老公闹矛盾,她就带着马向某乙,以及马向某乙的母亲王秀环到了新郑找到高某某,高某某又联系了一个叫司某某的男的及其家人。她们双方就一起去吃饭,吃饭时高某某提出让司某某给马向某乙2000元的见面礼,算是小见面,司某某就把2000元给了马向某乙,司某某还给了她200元的路费。因为马向某乙觉得司某某自身条件太差,就不想和他处对象,她和高某某商量,真不能处对象就骗司某某的钱花。过了几天,高某某对她说,应该再让马某乙和司某某家见一次面,意思就是再骗点钱,于是双方又约在一起吃饭,她就想着要6000元的礼金,但是高某某说6000太少,后来司某某就给了马向某乙8000元见面礼,后来马向某乙给了她1000元,高某某给了她600元。过了几天,她和高某某又商量要给马向某乙买戒指,在新密买戒指花了1000多元,但高某某让开了2000多元的票,说是多开的钱拿着出去玩。后来听高某某说司某某家给了3000元,她、高某某、司某某、马向某乙一起去开封玩了一回,具体花多少她也不知道。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另供述,她真名叫王桂环,但嫌名字不好听,自己改成了王某乙。

4、被害人司某甲的陈述与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5、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