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中铎,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1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铎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中铎到新郑市新华路北侧祥和三街三巷2号,翻墙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悦达起亚越野车车内的挎包盗走,经查,包内有2000元现金、三张信用卡和一部苹果4手机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4手机价值500元。 2、2015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中铎到新郑市新建办迎宾街新兴1巷39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客厅门口沙发上的挎包内一枚宝丽来牌钻戒、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天鹅吊坠的项链、一条天鹅吊坠的手链、一对情侣戒指及装有1000余元现金、1700余元加油卡、500元丹尼斯购物卡等物品的“古奇”牌钱包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为915元、黄金项链为2153元、黄金吊坠价值为1047元、黄金手链价值为2754元,宝丽来牌钻戒价值27760元。 3、2015年4月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中铎到新郑市北街冯拐25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其客厅西边茶几上的手提包和两部手机盗走,经查,包内有27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中兴手机价值308元、三星手机价值81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中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中铎系累犯,有前科劣迹,多次盗窃,部分被动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中铎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第一起其盗窃的现金是1400元;第二起中没有5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1700元的加油卡,宝丽来钻戒只值14000元,不值27760元;其他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偏重,其是坦白,主动退赃,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中铎到新郑市新华路北侧祥和三街三巷2号,翻墙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悦达起亚越野车车内的挎包盗走,经查,包内有1400元现金、三张信用卡和一部苹果4手机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4手机价值500元。 2、2015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中铎到新郑市新建办迎宾街新兴1巷39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客厅门口沙发上的挎包内一枚宝丽来牌钻戒、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天鹅吊坠的项链、一条天鹅吊坠的手链、一对情侣戒指及装有1000余元现金、1700余元加油卡、500元丹尼斯购物卡等物品的“古奇”牌钱包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为915元、黄金项链为2153元、黄金吊坠价值为1047元、黄金手链价值为2754元,宝丽来牌钻戒价值27760元。 3、2015年4月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中铎到新郑市北街冯拐25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其客厅西边茶几上的手提包和两部手机盗走,经查,包内有27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中兴手机价值308元、三星手机价值810元。 另查,被告人王中铎已通过新郑市公安局退还被害人郑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刘某某金色天鹅吊坠手链一条、金色心形吊坠项链一条、金色天鹅吊坠项链一条、金色圆珠手链一条、金色戒指一枚、情侣戒指二枚、白金钻戒一枚;退还被害人刘某某型号为9675号黑色中兴手机一部、型号为GT-I9268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中铎供述,2015年2月24日凌晨1点左右,他没有钱了想着找点钱花。他转到新郑市新华路北侧祥和三街三巷二号的独院,他从大门西边跳起来用手扒着墙翻到这家院里,他扭了屋门是锁着的,院里停了一辆车,他顺势拉了拉车门开着,他拉开后门,车后座上放了一个深颜色挎包,他翻了翻挎包里有一个钱包他就拿走了。然后他看见车前面架子上放着一个黑色手机也拿走了,随后他把车门关着,打开大门就走了。他走到路上趁着路灯把钱包翻了翻,里面有1400元钱、两张银行卡和一个身份证,他把钱和卡、身份证装口袋里,把钱包扔在路边。他在人民路西段的农业银行,在ATM机上试着把卡里的钱取出来,没有成功,他就把卡和身份证扔在银行门口的下水道了。2015年3月8日凌晨1点左右,他从网吧出来,顺着迎宾路往北后朝西去建材市场的一个胡同,他就找到一户人家准备进去偷点东西。他就用手扒着墙头翻进去到了院里,他直接扭进屋的大门,发现没有锁就进去了。他到了屋里,看见屋门西边的沙发上有个包,他把包拿到院子里开始翻这个包,有个钱包他就放在兜里面了,又翻了翻包里面还有个小袋子打开一看是些首饰就直接放在兜里,然后把挎包丢在院里面的水池上开大门就走了,按原路返回。在迎宾街趁着路灯打开偷来的钱包发现里面有1070元现金、一张加油卡、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他把钱包扔在旁边的垃圾场里,拿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在农商银行的ATM机上取钱没有成功,他就把卡和身份证扔到下水道了。过了几天,他回家把首饰放在床头柜里了。2015年4月8日凌晨1点左右,他从家里出来往南走到北街冯拐25号一户家里,翻墙爬进院里。他用手扭了屋门发现门开着,他进去发现客厅茶几上有个女士手提包,他拿着手提包和茶几上的两个手机就出了门,走到黄帝故里旁边的废墟边上翻了包,有200多元现金,他把包扔了就回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