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乔文立、范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文立,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1年12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文立,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1年12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乔文立、乔某某(另案处理)在新郑市体育场一棋牌室内,以李某某打牌作弊为由,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索要财物,后棋牌室老板范五妞叫来被告人范某某处理此事,范某某驾车与乔文立、乔某某将李某某拉至新郑市白庙范村河边处,对李某某实施威胁殴打后,二人向李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0100元。

另查,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已通过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赃款10100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乔文立系坦白,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新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均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乔文立、范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乔文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乔文立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4、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文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