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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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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郭洁,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代理检察员吴小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冯志超,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郭社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7时许,在新郑市祥和一街豫新药厂家属院楼下,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导致王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肋骨骨折及胸腔积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被告人周某某的伤害行为致其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周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法庭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伤情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殴打王某某,也不应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殴打致残,且被告人不认罪,要求从重处罚。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郭社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伤害受害人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该案是因邻里纠纷发生的事件,被告人也有轻微伤,是原告人造成的,所产生的医疗费应予以抵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7时许,在新郑市祥和一街豫新药厂家属院楼下,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引起打架,导致王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肋骨骨折及胸腔积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6日至同年7月27日因头皮挫裂伤、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软组织损伤在新郑市人民医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4251.51元;王某某出院医嘱为1、巩固治疗;2、注意休息;3、不适随诊。

2015年3月24日,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作出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伤残鉴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被人打伤致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4年7月6日7点左右,他和媳妇侯某某看昨天晚上车被砸坏没有。过了几分钟,王某某从楼上下来,他媳妇问王某某“你家昨晚是不是往楼下扔东西砸我的车了”,王某某说没有,引起争吵。他儿子周某也下来了,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也下来了,周某和王某撕抓在一起,双方在地上翻滚着。这时,王某某从煤棚里拿了一根大约1米长的钢管,王某某往周某的腰上打了一下,他就去夺钢管,不让王某某打周某,他没有将钢管夺走,还被王某某用钢管戳了肚子,王某某不知在哪里找了旧的板凳侧,照他的头部右侧打了一下,他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明显头晕,后来邻居们就把他们劝开了。周某的头部有伤,侯某某左右胳膊及右肩膀都有红色伤痕,他儿媳妇劝架过程中被王某某打伤了。过了几分钟,120车和民警就来了。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7月6日7点多,他从家里出来准备买早餐,在楼下,他碰到周某某夫妇及其儿子周某,周某某三人说“你昨天晚上砸住我们的车了”,他说没有砸住周某某家的车。他去煤棚推车时,周某某三人在后边骂脏话,双方引起争吵。他儿子王某从楼上下来,周某走到王某面前用头朝王某的鼻子上磕了一下,当时王某的鼻子就流血了。他跑过去准备劝阻周某,周某某不知从哪里捡了把只剩四条腿的破椅子,举着朝他过来要打他,他就回煤棚拿了一根钢管,他和周某某打了几下,他把破椅子打散架了。周某某拿着一个椅子腿和他打,他拿着钢管乱抡,没一会,周某某和侯某某就把钢管夺走了,周某某用钢管朝他的左侧胸部打了两下,他用手扶着腰感觉很疼。这时周某的妻子、周某某和侯某某三人都拿着一个椅子腿,不知是谁朝他的头上打了一下,他的头流血了,经人劝说停了下来。当时王某、周某某、周某和他都有伤。

3、证人周某证实,2014年7月6日7时20分左右,他家和王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他和王某在撕抓,他看到王某某手里拿着钢管抡他爸,抡到没有他没有看清楚,邻居把他们劝开了。当时他的伤是王某打的,其他的他不清楚。

4、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7月6日7点左右,他和父亲王某某与周某某、周某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他和周某撕打在一起,周某某和他父亲王某某打架。他的伤是周某造成的,王某某头流血了,他看到侯某某和周某的媳妇拿着椅子腿打王某某的头,但不知是谁把王某某的头打流血了。

5、证人王某甲证实,2014年7月6日7时20分左右,她听到她父亲王某某在楼下和周某一家在吵架,她下楼后看到周某在打她哥王某,她就去劝。当时场面很混乱,她扭头看到她父亲王某某的头流血了,具体是谁造成的不清楚,邻居们把他们劝开了。几分钟后,120就赶到现场,把她父亲送到医院了。

6、证人侯某某证实,2014年7月6日7点10分左右,她家和王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王某某用钢管将周某某的头部打伤,王某某也流血了,具体怎么造成的她不清楚的事实。

7、证人付某某证实,2014年7月6日7点左右,她家和王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