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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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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邓伟峰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45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伟锋,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终字第145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伟锋,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琦,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伟峰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原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伟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认定:

一、2013年初至2014年初,新乡市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丁(另案处理)通过老乡贾某乙(另案处理)找到曾任新乡市副市长贾某甲(另案处理)秘书的被告人邓伟锋,通过被告人邓伟锋找贾某甲协调办理该公司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赵村约400亩土地的项目开发及规划手续,并通过被告人邓伟锋分两次共送予贾某甲现金150万元。

被告人邓伟锋伙同贾某乙,通过帮助张某丙办理该土地项目开发及规划手续,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张廷胜给予的现金100万元,被告人邓伟锋与贾某乙各分得50万元。

被告人邓伟锋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以上事实。

二、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邓伟锋利用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徐某某承揽到新乡县东孟姜女河沿线污水管道工程,收受徐某某送予的1张存有3万元的农行银行卡。

三、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为结交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为其公司在新乡县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多次共送予被告人邓伟锋6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

四、2011年国庆节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新乡县欣鹏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为得到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多次共送予被告人邓伟锋3000美元、2万元购物卡、1万元现金及1万元加油卡。

五、2012年中秋节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为让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帮助协调办理其公司相关项目的土地手续,多次共送予被告人邓伟锋9万元现金和3万元购物卡。2014年4月,贾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河南省纪委调查后,被告人邓伟锋因怕出事,向高某某退还了5万元现金。

六、2012年中秋节前,苌永胜为感谢被告人邓伟锋帮忙把其经营的新乡市新延路关堤乡人民政府对面的加油加气站的专项规划布点手续办好,送予被告人邓伟锋5万元现金。

七、2013年中秋节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邓伟锋利用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向新乡市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蒋某某索要2万元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

八、2013年8、9月份,被告人邓伟锋利用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向新乡市天福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索要2张加油卡,面值共计1万元。

九、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吕某某为和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搞好关系,以便在生意上遇到困难时找被告人邓伟锋帮忙,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予邓伟锋共计2万元现金。

十、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新乡市东江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某为得到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予被告人邓伟锋1万元购物卡和1万元现金。

十一、2012年,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揽了新乡县城乡总体规划与东部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项目商谈及合同实施过程中,时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和时任新乡县城乡规划局局长的李某甲(另案处理)以各种借口向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夏某、崔某暗示给予好处,为了合同能顺利实施以及设计费能及时支付,夏某、崔某于2013年3月送予被告人邓伟锋和李某甲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各1张。2014年4月,被告人邓伟锋被新乡市纪委调查。2014年5月,崔楠将银行卡挂失后把钱全部取走。

十二、2009年3月,被告人邓伟锋利用其任新乡市副市长贾某甲秘书的职务便利,帮助江某(另案起诉)承揽到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宸国际项目的桩基工程,分两次收受江某送予的共计8万元现金。

十三、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某(另案起诉)为了让被告人邓伟锋帮忙催要河南全盛实业有限公司欠其的工程尾款以及帮忙承揽河南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的桩基工程,多次共计送予邓伟锋8万元现金。

十四、2012年,被告人邓伟锋在任新乡县县委委员、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联系河南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乙,告知李某乙其亲戚想在该公司开发的星海假日王府买房,希望李某乙在房价上给予优惠。李某乙为购房人董利娟优惠1万元后,被告人邓伟锋嫌优惠太少,再次联系李某乙,以其亲戚家庭困难为由,让李某乙再多给予一些优惠。2013年3月,李某乙以购房优惠的名义退给被告人邓伟锋现金2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伟锋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历任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六科、七科科长,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任新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2011年6月至案发任新乡县县委委员、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邓伟锋向581廉政账户缴费87000元。2014年6月3日,向新乡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邓伟峰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且与各行贿人所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相一致;有账户交易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广发银行客户交易历史查询情况、个人业务凭证、3093借记卡资料查询及账户交易明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借款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还有征地协议书、平面效果图、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据以及新乡市政府、卫滨区政府、新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新乡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新乡银行个人汇款委托书、证明、581廉政账户专用缴款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邓伟锋构成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其中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受贿数额达190余万元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伟锋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伟锋对受贿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已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伟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伟锋的违法所得应依法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伟锋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邓伟锋违法所得人民币653000元、3000美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邓伟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邓伟峰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其辩护人还提出,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应构成立功。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