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原任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袁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15时许,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纸一分厂维修工人刘某(已判刑)、苗某(已判刑)在一、二号成品纸仓库使用气割维修行车时,在没有取得焊工证、没有申请动火票,没有准备灭火器、水桶等灭火器材的情况下动用明火,造成气割火星溅落到地面的碎纸上,引燃碎纸造成火灾,造成损失26360990元人民币。 火灾发生时,被告人丁某系新乡新亚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新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刘某、苗某违规操作,导致火灾发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15时许,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纸(以下简称新乡新亚公司)一分厂维修工人刘某(已判刑)、苗某(已判刑)在一、二号成品纸仓库使用气割维修行车时,在没有取得焊工证、没有申请动火票,没有准备灭火器、水桶等灭火器材的情况下动用明火,造成气割火星溅落到地面的碎纸上,引燃碎纸造成火灾,造成损失26360990元人民币。 火灾发生时,被告人丁某系新乡新亚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新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刘某、苗某违规操作,导致火灾发生。 另查明:丁某于2013年12月11日到新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一份:丁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永昌路1号166号。 2、劳动合同书三份:证明银小栓、武某、张某与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事故发生时三人系公司职工。 3、新乡新亚公司出具任职情况证明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时银小栓任造纸一厂带班长,武某任造纸一厂安全员,张某任造纸一厂维修班班长。 4、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苗某、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刑罚。 5、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新亚公司动火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部部长工作职责等。 6、新乡县公安消防大队新县公消认字(201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起火原因是新乡新亚公司造纸一分厂无证维修工人苗某与同事刘某在一、二号车间维修行车时,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动用明火进行气割,使气割火星溅落到地面的碎纸上,引燃碎纸,造成事故。 7、新乡县公安消防大队新乡新亚公司“7·13”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其中丁某身为新乡新亚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致使刘某、苗某违规操作,导致火灾发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处理。 8、新乡县人民政府“7·13”事故联合调查领导小组文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丁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处理。 9、新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关于丁某等到案情况说明一份:丁某于2013年12月11日到新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10、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事故处理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司对丁某等五人的重大过失行为予以谅解,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1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二份:2013年7月15日9时许,新乡新亚公司一分厂一、二号车间、三至六号车间、纸库勘验现场情况记录。2013年7月15日15时许,新乡新亚公司一分厂一、二号车间、三至六号车间、纸库勘验现场情况记录。 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7.13”火灾自己参加扑救了,我迅速驾驶中队康明斯水罐车消防车带着6名战斗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到达现场后,自己发现火势很大,三个仓库全部起火,仓库北侧通道两旁露天存放着成品纸卷也全部着火。 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自己到达现场后看见三个仓库着火,包括仓库北侧路上露天堆放的纸全部起火,虽然有通道,但是火势过大,能感觉到明显的烘烤,而后两侧堆放的纸卷被燃烧后部分已经倒塌,所以车辆和人员无法进入。 14、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上班后,自己用气割维修行车,刚割了有大约十公分长,从切口掉下来的火星就把两排成品纸夹道地上的一堆碎纸点着了。自己没有电气工的资质证,不能从事气割工种。自己修理被动轮的平台距地面有八、九米高。没有办理登高作业证。张某是一分厂维修工的代班长,武某是一分厂的安全员,一分厂一号纸机和一号仓库的维修自己负责,刘某协助自己工作。自己以前登高作业就没有办理过登高作业证。自己在储存纸的仓库内动火气割,没有办动火证,平时也没有办过,这种情况张某、武某他俩没有制止。 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厂里规定使用明火维修时需要去找厂长和带班长以及安全员三个人开动火票,操作的时候操作点旁边必须有灭火器或者水。这次维修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认为活比较小,也经常这样进行维修,之前没有出过问题,所以我们俩没有上报直接开始干了,当时自己把气割把给苗某系绳子拉上去,直接去拿备用轮了,没有来得及去准备水桶等灭火设施,也忘了提醒他等我准备好了再开工。结果苗某提前在上面操作了气割,等自己发现起火的时候火已经烧得救不下来了。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公司造纸一分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2013年7月13日,苗某、刘某无金属焊接,切割资格证,在维修的过程中从事金属焊接切割工作,且未按公司规定审领动火票,动火现场未清理易燃物,作业现场无防火器材,无人监护,造成一分厂成品纸库火灾事故发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苗某、刘某违规操作,厂里安全管理方面有漏洞。自己在安全制度的落实上不全面,有漏洞,该事故的发生,自己有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