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豫G×××××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县新长公路史屯路口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长公路史屯路口北5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张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尾部,造成电动车乘车人曹明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毁损的重大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未保护现场,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经新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甲在此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人赵某乙、张某等人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豫G×××××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县新长公路史屯路口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长公路史屯路口北5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张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尾部,造成电动车乘车人曹明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毁损的重大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未保护现场,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经新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甲在此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5年1月16日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在新乡市中心医院,带领交警到其家中将肇事司机赵某甲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5)第5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赵某甲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曹明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检验结果: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推断被鉴定人曹明莲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送检的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新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二份:豫G-×××××比亚迪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右前转向灯、远光灯性能无法检测,其余灯光性能符合要求。蓝色雅迪电动车前制动装置效能不符合要求,后制动装置性能无法检测。转向装置效能符合要求,照明装置效能无法检测。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二份:雅迪电动车估损总价值人民币570元。比亚迪小型轿车估损总价值为人民币2576元。

户籍证明一份:赵某甲,男,1994年7月14日生,户籍地封丘县。

7、新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赵某甲到案情况说明一份:2015年1月16日18时50分许,新乡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电话,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调查,赵某甲父亲赵某乙在新乡市中心医院等候,并带领交警到其家中将肇事司机赵某甲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

8、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一份:赵某甲准驾车型C1,有效期2013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

9、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曹明莲住院救治情况。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下午6、7点钟,我父亲张某、母亲曹明莲在我们院吃过饭之后,我父亲张某驾驶他的电动车带我母亲回他们的住处休息,他们住的地方在我家南边有一百米左右路西侧,大约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听别人说我父母亲出事了,就赶紧过去看,我发现我父母亲倒在地上受伤了,就开我们的面包车将父亲、母亲送新乡市中心医院救治。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晚上6点多钟我听说俺家亲戚出车祸了。我跑出看见肇事司机赵某甲在史屯路口北约30米的路上蹲着,赵某甲的大伯、伤者的亲属也在现场,伤号家属开车将他们送往新乡市中心医院。我到医院感觉伤号伤的不轻,就报警了。

1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晚上7点多钟,赵某甲父亲打电话告我说赵某甲在古固寨碰着人了,我就赶紧往史屯路口北现场去看,到现场后,赵某甲蹲在地上拉着伤号的手,我打了120,我们就在现场等120车,等的时候,伤害家属也到现场了。伤号家属没有等120车到,自己开他们的面包车往医院送伤号了。赵某乙开着赵某甲的车也去医院了。事发后赵某甲没有保护现场,肇事车开走后,赵某甲没有标明车辆位置,固定证据。

1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晚7点多,我儿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史屯路口北50米处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就去现场了,到那儿对方开车将伤着送往中心医院,我开着我们家的肇事车也往中心医院去了,我儿子赵某甲回家了。当天晚上从医院出来后,我和儿子赵某甲到交警队说明了事发经过。

1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6日晚上我骑我的雅迪电动车回家,不知道啥情况被撞,只记得是赵三的儿子开车撞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