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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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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张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刘某某沿获嘉县薄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位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1.30mg/100mL,已达醉酒值。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刘某某沿薄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获嘉县位庄乡大位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获嘉县位庄乡大位庄村村民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1.30mg/100mL,已达醉酒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获嘉县红十字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希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