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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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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任某某,女,汉族,住登封市。 被害人郑某某,女,汉族,住某某市。 以上两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任某某,女,汉族,住登封市。

被害人郑某某,女,汉族,住某某市。

以上两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任某某、郑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卢正献,被告人安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唐丙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豫A4Y3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区书院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天下火锅店门口时,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任某某相撞,致任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安某某弃车逃逸。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骨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事故照片等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辩护称,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且已赔偿部分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豫A4Y3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区书院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天下火锅店门口时,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任某某相撞,致任某某、郑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安某某弃车逃逸。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骨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安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自行离开事故现场,弃车逃逸,后又于2014年7月2日到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民警询问,在事故处理期间,安某某失去联系,民警多次到其家中抓捕未果,将其上网追逃,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安某某在登封市区书院河路嵩阳北里九巷被民警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安某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安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安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任变红、郑荷馨经济损失,亦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原被羁押的5日已予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吕少阳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人民陪审员  申建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瑞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