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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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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效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78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效文,无业。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河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78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效文,无业。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从开封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效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祥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效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效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效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效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效文撤回上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琦

审判员 段军英

审判员 马 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