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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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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5月1日因吸毒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5月1日因吸毒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晓峥、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在荥阳市汽车站南金利达家具城西边小区的租房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0.18克毒品黄砒(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22时许,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王某某(已判刑)到被告人丁某位于荥阳市金利达家具城西边小区的租房处购买毒品,丁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一包黄砒,重0.18克。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涉案毒品中检出有海洛因的成份。现涉案毒品已上缴郑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扣押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是在特情引诱情形下进行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2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超

审 判 员  游俊豪

人民陪审员  胡延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义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