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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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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郑刑二管字第1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韶乐、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

一、强迫交易

2014年3月的一天,时任荥阳市王村镇丁村(以下简称丁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某,在其家中要求宋某某为其家族修建一块墓地(长7米多、宽9米多),并支付给被害人宋某某30000元,在宋某某明确表示该费用过低的情况下,仍以言语威胁手段胁迫其接受。宋某某迫于闫某某的特殊身份及强势地位按照其要求修建了墓地,共花费91120元,造成宋某某直接经济损失6112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书证合作协议、荥阳市民政局文件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解其没有强迫宋某某,且在建墓的过程中其从未去现场看过,直到检察院的同志找到其时才知道建坟花费是多少,如其早知肯定会把钱给他的。其辩护人辩称闫某某让宋某某修墓只是给出了尺寸,并没有要求具体的规格;费用过低只是宋某某个人的表述,没有证据佐证,对于宋某某为闫某某家修墓花费91120元没有合法的有效票据;也没有任何材料反映闫某某言语威胁的事实。

二、敲诈勒索罪

1、2011年5月的一天,时任丁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某为扩建其经营的荥阳市凯旋碳素厂,在未谈及费用的情况下,要求在丁村租赁土地的被害人平某某,将其承包的一块位于碳素厂西边的土地(东西长35米,南北长70米)交给自己使用,平某某迫于闫某某的特殊身份及强势地位同意其要求。截止2014年10月20日,闫某某未支付平某某任何费用,从中获利7585元。

2、2013年3月的一天,时任丁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某,借介绍他人购买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墓地之际,以宋某某应向村里支付合作开发分成为由,强行从其销售款中扣除20000元,宋某某迫于闫某某的特殊身份及强势地位被迫接受,但要求闫某某出具收条时被其拒绝。后闫某某未将该款上缴村集体,用于个人挥霍。

3、2014年1月27日,时任丁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已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向村民小组履行补偿义务后,又以村民不满土地补偿为由,强行要求张某某向丁村再次缴纳15000元,张某某迫于闫某某的特殊身份及强势地位,按其要求缴纳了该款。后闫某某未将该款上缴村集体,用于个人挥霍。

4、2014年3月,时任丁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某,在承包被害人魏某某养牛场扩建工程未果后,又安排村民崔某甲承揽魏某某养牛场两口水井的维修工程。同年3月的一天,闫某某在魏某某已向魏东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又强行要求魏某某再支付10000元,魏某某迫于闫某某的特殊身份及强势地位,按其要求又给魏东豹7000元。后闫某某从崔某甲处获得该款项。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害人平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甲、楚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孙某某、顾某某的证言;书证荒山承包合同、协议书、丁村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第2起其拿宋某某20000元是事实,但这钱是他承包村墓地的钱,应交到村里的,不是其个人挥霍了,这钱清村里吃饭的欠账了;第3起其没有给张某某打电话要钱,其也没见过这钱;第4起是魏某某找过其说修井的事,因其碳素厂的水接在养牛场的井上,其明确告诉他怎么修都行,只要不影响碳素厂用水就行,其没有介绍人给魏某某修井,说这事时崔某甲在场,他说要去修的,都是他两个商量的事。其辩护人辩称同意被告人的意见,另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7000元是借款,只是至今没有偿还罢了。

三、职务侵占

2011年下半年,时任丁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闫某某,借丁村维修塌方道路之际,安排他人将清理出的土方运至其开办的荥阳市凯旋碳素厂旁边的大坑里,并进行平整,用于该厂的扩建。2013年6月,在丁村结算支付道路维修工程款时,闫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其扩建碳素厂的土方工程一并纳入进行结算支付,借此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19475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证人宋某甲、闫某甲、崔某某、闫某、张某某、宋某乙、闫某乙、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租赁合同、村委会会议记录、王村镇大额资金使用申报单、王村镇丁村村民委员会公告等书证。

被告人辩解塌方影响村里的交通,其接到村民的电话与村干部商量后,由宋某甲负责具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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