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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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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登封市公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贝蕾、被告人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6日至3月18日,被告人秦某以发现赌博网站漏洞并能以此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从马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翟某某的证言;秦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信息截图;秦某与被害人QQ聊天记录、视频聊天截图及通过QQ向被害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秦某及其母亲翟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秦某及被害人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截图;秦某将涉案10000元通过转账退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收款银行卡复印件、交易明细、取款凭条、退还款项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人当庭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秦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秦某原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被害人涉案赃款,亦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  张建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