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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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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正,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金鑫,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正,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金鑫,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玉松,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崇灿,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鹏飞,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涛(绰号二娃),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行周,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20日收押。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收押。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税生,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洪涛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行周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税生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登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国正有期徒刑四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石玉松有期徒刑四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范崇灿有期徒刑三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洪涛有期徒刑三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马行周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杨税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均不服判决,各被告人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过重及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3)登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银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正及其辩护人陈金鑫,被告人石玉松及其辩护人唐丙坤,被告人范崇灿及其辩护人洪鹏飞,被告人刘洪涛及其辩护人陈光涛,被告人马行周及其辩护人米宗周,被告人杨税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2013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国正、范崇灿、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伙同王学敏、董庆伟、孙宏杰、王洪克、吴占营、温少杰(六人另案处理)等人,以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经理程彦春要收购挂靠于该公司的登封城乡客车及营运权,并可能导致车主利益受损为由,组织城郊客运线路100余名车主及100余辆客车到登封市区南环路城乡客运站停车罢运。2013年4月2日9时许,郑交集团登封六公司紧急派遣10辆大巴车到城乡客运站转送乘客,被上述人员及车辆围堵于客运站内,直至当日中午放行,但不准转送乘客。2013年4月3日11时许,登封市相关领导到登封市城乡客运站当场宣布程某某不再担任通达公司经理,罢运行为方才结束。被告人刘国正、范崇灿、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致使登颍线城郊客运全线中断,其他线路也受到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政府部门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二、诈骗

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王学敏、董庆伟、孙宏杰(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代表登颍线54辆客车向登封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车总站共缴纳16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每车扣取车主50元共计2700元,每月骗取1100元,39个月共计骗取现金42900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王学敏、董庆伟、孙宏杰(三人另案处理)代表登颍线61辆客车向登封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车总站共缴纳16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每车扣取车主50元共计3050元,每月骗取1450元,23个月共计骗取现金33350元。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王学敏、董庆伟、孙宏杰(三人另案处理)代表登颍线61辆客车向登封客运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运总站共缴纳20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每车扣取车主100元共计6100元,每月骗取4100元,14个月共计骗取现金574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

三、寻衅滋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