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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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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韩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韩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文胜、检察员李聪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叫张某某,冒充郑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对外招摇撞骗。期间,骗取石某某信任,与石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在登封市区嵩山路北段运动之星专卖店内,得知石某某同事韩某某父亲因骑摩托车遭遇车祸死亡而肇事车辆逃逸的事实后,谎称自己认识熟人并有能力帮助韩某某找到嫌疑车辆,先后以托人办事、请人喝水、做司法鉴定等名义,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现金29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韩某某的弟弟韩某某驾驶证被吊销后,又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韩某某不用本人去参加考试就能取得驾驶证,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现金2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张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叫张某某,冒充郑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对外招摇撞骗。期间,骗取石某某信任,与石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在登封市区嵩山路北段运动之星专卖店内,得知石某某同事韩某某父亲因骑摩托车遭遇车祸死亡而肇事车辆逃逸的事实后,谎称自己认识熟人并有能力帮助韩某某找到嫌疑车辆,先后以托人办事、请人喝水、做司法鉴定等名义,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现金29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韩某某的弟弟韩某某驾驶证被吊销后,又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韩某某不用本人去参加考试就能取得驾驶证,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现金2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及司法鉴定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系伪造;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石某某的证言以及伪造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均能证实张某某谎称其叫张某某,在郑州市网络警察支队上班,有能力找到肇事车辆、做司法鉴定、办理驾驶证等,从而骗取被害人钱物,其冒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招摇炫耀,利用被害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韩某某涉案款项人民币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李 新

审 判 员  张建海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