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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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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曾用名史曾用,男,1985年3月4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2015)济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曾用名史曾用,男,1985年3月4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汤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源市汤帝路国泰花园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骑电动车沿汤帝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史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史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血醇检验报告书,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