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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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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连、马永涛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用,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 辩护人刘超、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永涛,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用,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

辩护人刘超、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永涛,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2012年2月17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2年2月24日被释放。

辩护人李金创,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马永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卫东、李勇、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超、郑艳冬、被告人马永涛及其辩护人李金创、史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5393778895联系被告人马永涛,从马永涛处购买假烟,并对外贩卖。假烟由马永涛的妹夫姜某某驾驶豫KM3528号牌蓝色面包车运送至济源,期间马永涛来济源送过一次假烟。后李某某将假烟卖给李某乙等人,李某乙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假烟卖给郭某等人。经查,马永涛向李某某出售各类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369条,273800支,价值61675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永涛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永涛辩称其与李某某是2011年6月份联系的,只见过两次面;其没有使用过15393778895手机号码,也没有到济源送过假烟,其无罪。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称其不能确定其辨认的马永涛是给其提供假烟的人,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应不予采纳;从证人党某某、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看出,证人党某某证明马永涛送货时站在院子外面,姜某某帮忙搬货并多次送货,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见过马永涛一人送货,且帮忙往院里搬东西,上述证据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党某某、史某某的指证即便属实,仅能指证马永涛到过现场,不能证明马永涛到现场的目的;李某某提供的15393778895手机号码可以确认为卖方所用,但不能锁定马永涛是使用人;瑞贝卡家天下物业登记的15393778895手机号码不是马永涛本人书写,虽物业与该号码联系过两次,但没有通话;15393778895手机号码登记在立马电动车的名下,丁某的证言证明该号码是在2012年6月份之后使用,并不是在2012年4月份使用,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永涛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马永涛处购买卷烟,转卖给李某乙等人,李某乙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卷烟卖给郭某等人。2014年5月12日,济源市烟草专卖局在郭某位于御驾村大队的冷库内查扣卷烟51条,共计10200支,总价值2175元。2014年5月15日,济源市烟草专卖局在铁岸村50号院李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扣卷烟1231条,共计246200支,总价值55560元;在李某乙位于狄庄村口家属院的配套房内查扣卷烟78条,共计

15600支,总价值3400元。2014年5月20日,济源市公安局在李某某位于南堰头北二巷2号的住所查扣卷烟9条,共计1800支,总价值540元。综上,马永涛向李某某出售各类卷烟共计1369条,273800支,价值61675元。经检验,查扣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马永涛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其参加直销活动时认识了美玲,说她朋友手里有避税的烟能赚钱,想要烟的时候可以联系手机号码15393778895。2012年4月份,美玲打电话说送点货让其先试试,看好不好卖。几天后的一天早上,美玲打电话说她让别人把烟送过来。送货的人用许昌号码15393778895给其打电话,其在电话里指路,让他把7件烟送到铁岸村其租房处。其直接和别人交易后,没有再和美玲联系,其所有的假烟都是第一次给其送货的人送来的。其不知道送货人的名字,他每次送货基本上都开一辆蓝色的面包车,有一次开一辆白色的车;其没有注意车的牌照,有一次看了一眼,好像用什么东西挡住了。送货的人每次来都是一个人,有一次带个小男孩,有一次好像来过两个人。2014年5月16日,济源市烟草局查扣其在铁岸村的仓库后,其打电话告诉许昌那边,其这边出事了,对方说不要紧,在他们那边就不是事。

2012年4月份到现在,其记不清楚共进多少假烟,其没有记账本。2012年4月份,其进的7件散花假烟不好卖,没有再租房,把烟搬回家了,到2013年11月份又开始租房进烟,具体做假烟生意的时间以其在铁岸村租房的时间为准。其进的假烟卖给李某乙、河合村一男的、火车站西边一商店、槐仙保健品店等。公安机关从其家搜到的三个记账本,经统计,其共卖出各类假烟7886条,但部分客户也要真烟,其连同假烟一起给他们,价格另外算,有时记录了没送,有时卖出去又退回来,所以数量上没有账本上记录的那么多。其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每次联系假烟,只打15393778895这个电话号码,还有一个号码其记不清楚了,在送假烟的过程中与其联系过几次。许昌那边一共有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15393778895,还有一个打过来显示是未知电话,而且是符号,好像是隐藏号码。两个号码接电话的人都是外地口音,听不出来是不是同一个人。15393778895号码没有女的接过电话。其没有到许昌拉过烟,每次都是手机联系好后,对方把假烟送到济源来。其辨认出的一直开车送烟的那个人姜某某能确认。其辨认出的马永涛,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其时,其提出第一次对马永涛的辨认有异议,是因为时间长了,其想不起来,当时在看守所也很紧张,取保候审以后,其仔细想想没有印象了,害怕认错人,所以给检察院的人说那一个人不确定;因其见马永涛的次数不多,印象不是很深,当时觉得是他,后来脑子感到恍惚,就又说不确定,之后其又想了想,就是辨认的那个人。其和马永涛单独见过两次,一次是在郑州,具体地方想不起来了,一次是马永涛来济源,其在高速路口接他,两人到济渎路的一个饭店吃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