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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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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如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

(2015)济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燕俊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20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红色无号牌摩托三轮车沿济源市阳下线行驶至3KM+400M路段时,与正在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王某某近亲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王某甲、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关于赵某某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摩托三轮车撞住了一个一人高、一人宽的黑东西,其当时害怕也没有下车查看;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一辆红色摩托三轮车撞到了路边的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结合其他书证、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赵某某在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的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杨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争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