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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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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军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红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6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

(2015)济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红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6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之前罪所判刑罚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1年8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之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六个月零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红军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红军及其辩护人许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冯红军和被害人郭某、杨某等人在济源市五龙口镇任寨村冯某甲(另案处理)家赌博,冯红军输了5.1万元。因怀疑郭某、杨某在赌博中做手脚,2014年2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冯红军带着李某某等人在冯某甲家拦住在此赌博的郭某和杨某,以“抽老千”为由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持刀进行威吓,抢走郭某现金19700余元,杨某100余元,让郭某说出其所携带的邮政银行卡密码后,让李某某、冯某甲带着杨某到五龙口镇尚庄大街邮政银行取走2万元现金,又让郭某打了1.1万元欠条。到2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郭某和杨某离开。经鉴定,郭某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红军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赔偿协议,郭某对冯红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田某、冯某丙、冯某丁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银行卡对账单,伤情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红军为索回所输赌资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郭某、杨某,持刀威胁二被害人,抢走被害人财物,并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冯红军曾多次故意犯罪,本次又因从事赌博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恶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红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红军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赔偿协议,郭某对冯红军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红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李继忠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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