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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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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波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济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UG6036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获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获轵线与文昌南路交叉口向北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违反让行规定,与被害人王某某骑自行车沿文昌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刘某某随即下车查看伤者并随120救护车到医院协助抢救,且拨打110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1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刘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