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06号 罪犯王起超,曾用名王文,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以(2012)驿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起超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止。被告人王起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驻刑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起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至11月15日间,该犯在驻马店驿城区作案三起,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马某等人手机二及现金320余元。2008年6月18日,该犯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与乐山路交叉口东,抢走李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等物。 罪犯王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起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起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