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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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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的位于遂平县文城乡魏湾村板灌支渠的杨树152棵。经鉴定,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2.020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某、魏某甲、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的证言,遂平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林权证和滥伐林木证明,滥伐林木根径检尺表及鉴定结论书,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和崔某某到案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崔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驻马店市驿城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崔某某无前科劣迹,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较好,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村委会对其在家期间表现认可,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