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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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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鹿邑县龙源圣地商业街东段以每年18000元的价格租用苑某某一间两层门面房做服装生意。期间,苑某某告知此门面房于2014年6月1日收回。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达到骗取转让费的目的,让被告人梁某某冒充郑姓房东,隐瞒该房2014年6月1日将被收回的事实,以“白雪”的名字将此门面房以78000元转租给吴某某和郭某某,并许诺至少可以使用该房3至5年。扣除从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6月1日折合租金14153.4元,二被告人实际骗取金额为63846.6元。现赃款已追回。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10月16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鹿邑县龙源圣地商业街东段以每年18000元的价格租用苑某某一间两层门面房做服装生意。期间,苑某某告知此门面房于2014年6月1日收回。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达到骗取转让费的目的,让被告人梁某某冒充郑姓房东,隐瞒该房2014年6月1日将被收回的事实,以“白雪”的名字将此门面房以78000元转租给吴某某和郭某某,并许诺至少可以使用该房3至5年。扣除从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6月1日折合租金14153.4元,二被告人实际骗取金额为63846.6元。现赃款已追回。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10月16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2年6月1日我在鹿邑县龙源圣地租了一间两层的门面房,当时我从一个女孩手里接过来的,转让费是70000元,2013年6月1日房东过来我又交了18000元的一年房租,我干到8月份的时候因为小孩小,我就不想干了,就想把门面房转让出去。我就在我门面房贴了一张转让的字条,没过几天就有两个女孩来咨询我转房的价钱,我当时说转房要80000元,她们问我能不能便宜点,我说最少也要78000元。她们说考虑下,然后把我的电话号码要走了。到了晚上,其中一个女孩给我打电话说她们愿意租我的房子,让我别再往外租了,我当时就答应了。过了两、三天下午,这两个女孩和其中一个女孩的哥哥和姐姐一起来到我店里了,这两个女孩要求见见房东,我就给房东苑某某联系,但是没有接电话,但她们坚持要见房东,我没有办法就给我婆姨梁某某打电话,让她来充当假房东,让她们见见,赶紧把转让合同签了。过了十来分钟,梁某某来到门面房里以后,我就给那两个女的说这就是房东,这两个女的给梁某某说想租这间门面房,梁某某说这间门面房到2014年6月1日到期,那两个女孩说她们到期以后还想继续租,房租还按15000元,梁某某说到时候就按市价给房租,那两个女的也就答应了。我在转让合同书的右下角转让者甲的后面签上了:白雪,房租加转让费一共78000元,我们甲乙双方签完合同书以后吴某某还要房东签字,梁某某不会写字,吴某某就拿笔在其他地方写了一个“郑”,梁某某照着写了一个“郑”。之后吴某某把78000元给了我。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013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家睡午觉,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在龙源圣地的门面房有人要租,但对方坚持要见见房东,她联系不上房东,让我去冒充房东签个字,我当时就答应了。我到杨某某的门面房那里,杨某某给那几个要租门面房的人说我就是这间门面房的女房东,我问她们手续都弄好没有,杨某某说手续弄好了,就等着你来签字了,然后一个高个子的女孩拿出来一张纸让我看,我说我不认识字,让我看也看不懂,然后高个子女孩就让我在这张纸的右下角签字,我说我不会写字,这个高个子女孩说她写让我抄,然后我就抄了一个“郑”字。当时租房子的高个子女孩给我要身份证,我说我没有带,她又问我手机号,我说我记不住我的手机号,我就把我手机给了这个高个子女孩,这个女孩用我的手机打了她的手机,这样就记住我的手机号。我当时还嫌他们事多,说房子在这,谁也搬不走,到时候房租随市涨落。我签过字之后杨某某也没有给我钱,我去冒充房东是为了让杨某某的门面房转让出去。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16日我和郭某某在鹿邑县龙源圣地东头河北沿看到有一间门面房门口贴的转让广告,我们就进去和里面的一个叫白雪女孩谈了谈,当时白雪说她正在闹离婚,得好些事处理,生意照顾不了了,所以才转让。当时她还叮嘱我们,说我们要尽快,要是有时间慢慢转让价钱估计得9万,我们如果这两天要,78000元的租金。晚上我和郭某某给白雪打了电话,意思是门面房我们租了。2013年8月17日下午我和郭某某、谢高建、郭金平一起到白雪店里谈的这个事,我们到店里后,就白雪和她妈高新兰在那,我们问白雪房东在哪儿,白雪就开始打电话,过了半个小时,来一个四、五十岁的女的,自称是房东,自称姓郑。我们问她房产证的事,她说来的急,没有带,她并给我们说租房子没有那么麻烦,说先前白雪租的时候也没有要房产证。后来我们就信了,交了78000元三至五年的房租,我们还签了一份简单的转让合同,大致内容是:今收到转让费78000元,转让者签的白雪的名字,房东说她不认识字就签了一个“郑”字。房东说以后别给她打那么多电话,她只负责收房租,其他的事不管。后来我们花了4000元钱把房子装修了下就开业了。到2013年11月28日一个叫苑某某的过来说他才是真房东,还拿房产证过来了,这时候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后来再给白雪联系也联系不上了,后来查白雪的手机登记信息才知道她真名叫杨某某。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同吴某某的陈述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