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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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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海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85号 罪犯李士海,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曹塘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淮刑初字第031号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85号

罪犯李士海,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曹塘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淮刑初字第0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士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5月22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士海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淮滨县境内多次盗窃群众耕牛共计二十二头,价值九万余元。

罪犯李士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士海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士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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