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6号 罪犯梁茂绿,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07年7月24日于作出了(2007)淮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茂绿犯盗窃罪,判处梁茂绿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茂绿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0日夜9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窜到潢川县来龙乡明星村,盗走余某家的耕牛一头,价值2800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分别结伙,携带作案工具,盗割网通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线。被告人参与作案13起,价值58000余元。 罪犯梁茂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茂绿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茂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