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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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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勇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柳勇,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曾于2006年6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柳勇,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曾于2006年6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遂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柳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柳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柳勇于2012年3月至4月份,伙同袁某纠集王某等人多次在遂平县车站办事处八里杨村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超过5000元。2012年4月4、5日,该犯纠集王某等人在遂平县城北、西关二处与魏某、李某纠集的人员聚众发生殴斗。该犯系主犯。

罪犯柳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柳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勇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