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楚德权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楚德权,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商城县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楚德权,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商城县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商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楚德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1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楚德权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2)信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楚德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楚德权于2010年10月至11月间,以帮助薄某找工作为名,陆续骗取薄某51000元。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楚德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楚德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王春丽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