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79号 罪犯李强,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470.16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4日以(2010)二中少刑终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201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强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伙同他人窜至北京朝阳区北皋机场、崔各庄乡机场附近作案五起,采取暴力手段,抢走他人人民币1608元。 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