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46号 罪犯田德伍,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德伍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2009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德伍自上次减刑以来,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德伍于2009年农历二月及三月的一天下午先后两次到被害人程某(1991年出生,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弱)家中,摸其乳房、抠摸阴部,欲奸淫程某时,均因反抗未能得逞。2009年农历4月一天下午,被告人田德伍又趁被害人程某一人在家之机,将程某奸淫。 田德伍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德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德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