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刑终字第8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刚,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城关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焦俊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泽洋,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刚、郑泽洋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安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刚及其辩护人张辉和焦俊峰、原审被告人郑泽洋及其辩护人盛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刚伙同被告人郑泽洋,在固始县境内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21.62202万元及其他首饰、烟酒等物品若干。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告人刘刚、郑泽洋家人积极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陈集乡桅杆村刘湖组陈文友家中,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500元现金及其他物品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陈文友现金150元。 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陈集乡大王村湖沿组余保富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柜子里现金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余保富现金150元。 3、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陈集乡桅杆村新井组饶西全家,盗走室内箱子里现金10000元、2枚钻戒、1枚黄金戒指、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坠、1条铂金项链。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饶西全现金3000元。 4、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洪埠乡代店村场南村民组张传堂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5、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李店乡刘营村刘营组乔如水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箱子木盒内现金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乔如水现金1800元。 6、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丰港乡谢集村朱营组张庆乐家,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撬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4500元、3条香烟(2条玉溪烟、1条帝豪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张庆乐现金1320元、玉溪烟和黄金叶各1条、铜质水烟袋1个。 7、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往流镇大庙村小寨组叶照臣家,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4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叶照臣现金14388元,刘刚家人主动与叶照臣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8、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往流镇龙塘组杨志芳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杨志芳现金1650元,刘刚家人主动与杨志芳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9、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泉河乡闫桥村马塘组万延芬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400元、1枚银戒指、1对金耳环。 10、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南大桥乡桂岗村桂庄组桂术山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500余元、1对金耳环和1对金戒指。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桂术山现金720元,刘刚家人主动与桂术山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11、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南大桥乡桂岗村吴庄组陈志学家,由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撬门别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1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陈学志现金342元。 12、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南大桥乡谢楼村新建组陈义芬家,盗走室内现金7000元、1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64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陈义芬现金2100元。 13、2014年4月23日左右,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陈集乡藏集村洼庄组季建华家,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80元、1桶鸭蛋(130个)。经鉴定,被盗鸭蛋价值15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季建华现金1500元。 14、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南大桥乡桂岗村夏坊村桂芳安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现金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桂芳安现金120元。 15、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双庙村粉坊组张元秀家,由郑泽洋引开居民,刘刚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两人未盗得财物。 16、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泉河乡古堆村南台组盛义厚家,由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撬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00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盛义厚现金3000元。 17、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蒋集乡栗元村里滩组程兆阳家,由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进入室内,盗走现金9800元和2桶花生油。经鉴定,被盗花生油价值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程兆阳现金2940元,食用油2桶。 18、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闫营村路中组蔡文侠家,从室内盗走现金600元左右、1个黄金牛吊坠、1个黄金佛吊坠和1枚钻戒。经鉴定,黄金牛吊坠价值1080元,黄金佛吊坠价值100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现金120元,发还铂金钻戒一枚、黄金牛吊坠1个和黄金佛吊坠1个。 19、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黄土村黄土组李阳芳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李阳芳现金3900元,刘刚、郑泽洋家人主动与李阳芳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泉河乡石庙村汤圩组程仲兴家,由郑泽洋望风,刘刚撬锁进去室内,盗走现金7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程仲兴现金21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