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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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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以(2010)宛龙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爱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6月8日交付执行。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以(2010)宛龙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爱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