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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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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炳银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1号 罪犯牛炳银,别名牛丙寅,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1号

罪犯牛炳银,别名牛丙寅,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炳银犯抢劫罪,判处牛炳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炳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29日及12月17日,被告人伙同王某等人窜至汝南县留盆镇作案二起,持刀入室抢劫张某、班某二人现金、手机等财物,所抢财物共计价值800余元。

罪犯牛炳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炳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炳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0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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