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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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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军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牛军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千元,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牛军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千元,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牛军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军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军建于2011年8月25日伙同他人骑摩托车至信阳平桥区龙江路边,对杨某、李某持刀实施抢劫,抢走现金6300元及OPPO手机一部、都彭包一个。

罪犯牛军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军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军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