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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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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保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35号 罪犯王加保,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35号

罪犯王加保,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加保犯聚众斗殴罪,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加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姚某与稂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打架,稂某召集被告等二十余人与姚某召集的张某等人先后在固始县城关、县城关迎宾路附近持械斗殴,至郭某、李某等人受伤。(撤销2008年1月被告因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与其罪合并执行)。系犯累犯。

罪犯王加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加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加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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