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35号 罪犯黄金亮,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以(2005)信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48754.8元,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05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0月10日减刑一年,2013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金亮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该犯通过余运刚认识余运强后,该犯、余运强、余运刚等人经常在一起上网、住宿、吃饭,所需费用全部由该犯支出,为此该犯对余运强产生不满。2002年6月3日20时许,该犯和张某一起到信阳市“新欣”旅社余运强租住的房间内,该犯从枕头下取出余运强的自制手枪,开枪将余运强打伤后逃离现场,余运强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余运强被人用火器致心脏、左肺上叶创伤,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罪犯黄金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警告处分1次。检察建议五个月。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金亮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金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