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70号 罪犯黄启昌,别名黄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199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以(2007)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启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信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启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启昌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启昌于2007年2月2日凌晨,伙同徐某等人窜至信阳市吴家店镇昌湾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和磁铁盗走,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400元。2007年1月至4月间,伙同胡某等人窜至信阳市平桥区平昌镇、浉河区吴家店镇等地盗窃作案,人民币现金12295元。2002年至2007年参与抢劫4起,价值28600元,盗窃4起,价值84768元。 罪犯黄启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启昌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启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