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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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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德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品华,男,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被害人陈学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德兰,女,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被害人陈学顺之母。 附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法院

刑 事 附 带 事 判 决 书

(2015)信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品华,男,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被害人陈学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德兰,女,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被害人陈学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翠翠,女,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被害人陈学顺之女。

诉讼代理人方秀荣,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德明,男,河南省罗山县人,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7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德明因农田放水问题与被害人陈学顺及其父亲陈品华在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陈岗组的稻场上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陈学顺用铁锹打李德明,李德明跑到其放铁锨处捡起自己的铁锨与陈学顺对打,后将陈学顺头部砍伤。陈学顺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998年7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学顺系被人用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德明潜逃外地,2014年5月16日在湖北省咸宁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陈品华、陈品祥、陈学忠、陈学山、汪秀霞、苏新荣、齐学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德明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品华、高德兰、陈翠翠要求被告人李德明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抢救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诉讼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诉求,并当庭向法庭提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陈学顺关系的证明、医疗费票据。

被告人李德明当庭对指控其打伤陈学顺致陈学顺死亡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德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亦有过错;2、李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于事后积极救助被害人;3、李德明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德明因农田放水纠纷与被害人陈学顺及其父亲陈品华在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陈岗组的稻场上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陈学顺用铁锹把先打李德明,李德明持自己的铁锨对陈学顺头部击打,致其受伤。陈学顺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998年7月26日死亡。案发后,李德明潜逃外地,2014年5月16日在湖北省咸宁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德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品华、高德兰、陈翠翠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及医疗费共计25209.45元(含已付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1998年7月24日陈品华报案称,李德明因放水之事与陈学顺发生争执,陈学顺持铁锨照李德明肩部拍打一下,李德明用铁锨照陈学顺头部猛砍一下,致陈学顺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十好桥派出所侦查员在咸宁市咸安区职教园一工地上将李德明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德明及陈品华、高德兰、陈翠翠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4)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害人陈学顺与陈品华、高德兰系父子、母子关系,与陈翠翠是父女关系。

(5)案发现场提取物证所作的提取笔录两份证实:1998年7月24日,高店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陈学顺家和李德明家各提取尖头铁锨一把的情况。

(6)关于本案作案工具铁锨丢失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德明使用的作案工具铁锨当时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后公安机关丢失。

(7)医疗费用票据证实:抢救被害人陈学顺医疗费用5807.45元。

(8)领条、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德明的近亲属付给陈学顺家属1500元。

2、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补勘)证实:现场位于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陈岗组。中心现场位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陈岗组北稻场,北稻场位于陈岗组居民区陈学山家北侧,陈学山家南侧依次为陈品华家、陈学志家;陈学山家与北稻场之间有东西向土路,土路西向通往高庙村,东向1KM与一条南北向水泥路相连,水泥路北向通往张河村,南向通往陈堂村部,向南500M为沪陕高速桥。北稻场东侧为水塘,水塘东侧靠土路边为陈品贵猪场,稻场北侧为稻田,稻场西侧为稻田。北稻场为不规则长方形结构,东西长15米,南北宽20米,稻场上现为种植的花生,在稻场东北角与水塘相连的塘埂上有一个石磙。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德明指认1998年7月24日打伤致陈学顺死亡作案现场。

3、鉴定意见

(1)河南省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尸体)鉴(法医)字(1998)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陈学顺外伤系钝器伤。陈学顺外伤致相应部位头皮裂创,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鉴定意见:陈学顺系被人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河南省罗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证实:陈学顺重度颅脑外伤,脑挫裂伤,右硬膜外血肿,右额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并嵌入脑质深部,上矢状窦破裂,右头皮裂伤,右头皮下血肿。住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壹张证实:被告人李德明被审讯情况。

5、证人证言

(1)证人陈品华(被害人的父亲)证言证实:1998年7月24日早晨六点多,他走到北稻场李德明田边上的水沟那,看见他儿子陈学顺和李德明因农田放水的事发生争执,他走上去说了李德明,李德明就冲过去对他的胸部打了一拳,他也对李德明打了一拳。陈学顺一看就从背后对李德明背部打了一铁锨把,李德明就弯腰从地上捡起自己的铁锨,对陈学顺砍了一铁锨,他就冲过去把李德明从后面抱住了,陈学顺就把头捂着蹲在那去了。李德明又准备砍的时发现陈学顺的头流血了在那蹲着就没敢砍了。陈学顺捂着头往回走到一个桥那,陈学山就把陈学顺扶回去了。当时打架现场北稻场就他、李德明、陈学顺三个,陈学顺头右边被砍出血了。以前他们两家没有矛盾。当时稻场西边有陈品祥在瞧水,稻场北边有陈学忠在瞧水,稻场南边大路上陈学山在那栓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