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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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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19号 罪犯马东岭,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以(2007)怀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19号

罪犯马东岭,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以(2007)怀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东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止。宣判后,2007年6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对其减刑1年3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刑1年4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东岭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河北省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涞水县永阳镇秋兰村、北京市怀柔区等地作案12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3704元。

罪犯马东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东岭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东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二○○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