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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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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夕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19号 罪犯陈夕,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淮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19号

罪犯陈夕,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淮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止。宣判后,2007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夕于2005年春季至2007年1月间,伙同他人窜至淮滨县人民医院家属楼、老税务局、老城建局家属楼等处,撬门入室盗窃26起,价值60000余元。2007年1月29日夜,淮滨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发令枪一支,五一、六四及军用步枪子弹266发。

罪犯陈夕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警告1次。检察建议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王春丽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