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69号 罪犯陈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6日被判处拘役3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9)南宛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陈强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强减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红泥湾镇作案9起,盗割电缆价值43664元。系主犯。 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6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