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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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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86号 罪犯陈飞,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南宛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86号

罪犯陈飞,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南宛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飞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飞于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间,以可以通过关系不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等人现金共计163400元。

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飞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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