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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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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腊梅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叶腊梅,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浉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叶腊梅,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浉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叶腊梅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减刑1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叶腊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与刘某采取攀爬管道的手段在信阳市成功花园、南湾水管局等处结伴或单独作案59起,其中被告单独作案37起,盗窃价值77497元。共同作案6起,盗窃7610元。

罪犯叶腊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腊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突出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腊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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