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05号 罪犯唐志强,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陕西省户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志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3日,被告伙同刘某等人在信阳市张李湾一网吧持刀将杨某等三人挟持到信阳市肖家湾,抢走现金100余元和手机一部。2009年3月,被告为贩卖毒品方便,花费8000元购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同年3月28日,被告在逃跑的同时将手枪通过胡某交由刘某藏匿。200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与官合租的房间内查获K粉1袋,计8.2克。 罪犯唐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志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