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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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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47号 罪犯吴宗令,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泌刑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47号

罪犯吴宗令,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泌刑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宗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宗令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16日晚,该犯伙同史某窜到泌阳县花园乡持刀抢劫二起,抢走现金222元、手机一部、自行车一辆。2008年6月13日晚,该犯窜至泌阳县三里岔东边的公路上拦截、殴打陈某,将陈的手机抢走并将其强奸。

罪犯吴宗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宗令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宗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