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29号 罪犯李彦林,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以(2004)顺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彦林犯抢劫罪,判处李彦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止。宣判后,于2005年4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彦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村北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内,入室对该公司十余名职工进行殴打、捆绑,并将罗某的左手砍致轻伤,后抢走现金1800余元及手机五部、电缆7000余米、北京1041卡车一辆、三轮农用车一辆、电焊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2004年3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盗割光铝线890米,价值人民币2310元。 罪犯李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彦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