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苗建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05号 罪犯苗建,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05号

罪犯苗建,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苗建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止。被告人苗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驻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苗建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止。宣判后,2010年9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苗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凌晨,该犯持尖刀在驻马店驿城区温州步行街,采用暴力手段对柴某实施抢劫,因柴某身上没有携带财物而未得逞。后该犯将柴某挟持至柴的租房处将其强奸。

罪犯苗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苗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苗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