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64号 罪犯董亚洲,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亚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我院于2013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亚洲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亚洲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间,伙同缪某等人窜至固始县南大桥、城关作案三起,抢劫他人现金1484元、手机一部等财物。 罪犯董亚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亚洲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亚洲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