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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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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东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09号 罪犯董卫东,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2)南宛刑初字第486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09号

罪犯董卫东,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2)南宛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卫东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一二年三月九日至二○一六年三月八日止。宣判后,董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7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卫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田某在租赁南阳市鸿德购物公园管理公司的场地建造的“欧威冰馆”,2007年10月12日南阳鸿德集团有限公司以田某拖欠租金为由书面通知鸿德购物公园管理公司将“欧威冰馆”拆除。担任公园管理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于10月17日带领多人将冰馆拆除,所拆物品销售10060元。该冰馆工程造价229653元,馆内部份财物价值18821元。

罪犯董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一二年三月九日至二○一五年九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