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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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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执字第1178号 罪犯黄金洪,曾用名黄金红、黄百,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3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9月28日减刑后释放。现在河南省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执字第1178号

罪犯黄金洪,曾用名黄金红、黄百,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3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9月28日减刑后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2010)沈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金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2013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金洪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9日夜,该犯酒后翻墙进入其邻居胡某家院内,在胡某堂屋门前叫门未开,11月20日清晨,胡某处出开门时,该犯强行闯入,将胡某强奸。

罪犯黄金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洪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金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